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与受理工作,保证举报受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是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受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和支持相关政府部门的互联网管理工作,规范上海市的互联网信息发布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便群众举报,规范受理举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发布举报受理结果,对严重违法与违规的单位进行曝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立诚信与监督机制,培训互联网信息监督员,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努力减少举报,营造和谐、文明和健康的网络环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促进上海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举报中心工作由上海市互联网舆论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上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负责业务管理,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www.sisa.net.cn负责信息类日常受理接待,上海市互联网协会负责邮件类日常受理接待,东方网维护举报平台(网站)。
第二章受理举报的范围、内容
第四条受理举报的范围: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非经营性网站上发布的违法与违规信息。
第五条违法与违规信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
第六条受理举报违法与违规信息的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举报
第七条有承担民事权利的人,发现有符合本条例第二章指明的互联网违法、违规信息,有向举报中心举报的义务。
第八条为便于举证,保证举报受理的准确性、时效性,举报人须使用举报中心网站的专用举报窗口举报。举报中心设立专用举报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九条举报人要熟悉举报须知,按规定准确填写、上传举报内容,举报的情况必须与事实相符,证据充分,不得捏造和歪曲,严禁恶意举报,因举报失实或恶意举报造成的后果由举报人承担。
第十条举报人有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和责任,有要求举报中心为个人保密、向举报中心询问受理结果和领取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四章举报受理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的条件:身心健康,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正派,自觉抵御反动、淫秽、恶意的互联网信息侵害,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互联网信息传递技术熟练,能自行解决举报受理中的技术问题;依据事实和法规准确判断违法、违规信息,公平、公正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
第十三条举报中心接收举报的通道为举报中心网站专用举报窗口,由专职举报接收人员接收举报。举报中心由专职人员接受电话和电子邮箱举报咨询。无特殊情况,暂不接受其它方式的举报。
第十四条举报受理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举报中心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宣布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须知。
(二)举报人使用举报中心网站专用举报窗口,举报发布违法与违规信息的单位、个人、网站地址和违法违规的证据。可以运用举报中心的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咨询有关情况。
(三)举报接收人员收到举报信息后进行拷贝储存,判别分类,不符合举报要求的,予以删除,或退回举报人。符合举报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核查举报内容后一日内移交举报信息裁判员,重要举报内容随时移交。
(四)举报信息裁判人员收到举报信息后,依据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一般举报内容三日内做出初步结论,签署处理意见,移交举报信息分理人员。政治事件和重要举报内容随时报中心领导批示,迅速移交市新闻办网络管理处。
(五)举报信息分理人员依据裁判员签署的意见进行分理,需要移交被举报单位自行处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到期收集整改结果。举报中心处理不了的,移交市新闻办网络管理处或公安及有关法务部门。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举报受理档案进行分类归集和管理,根据领导批示通报举报受理结果,报批曝光的单位、个人,在举报中心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答复举报和咨询者。
第十五条举报中心可与被举报的单位、个人核实情况,下达调查或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受理举报或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规范行为,严禁徇私舞弊,泄漏秘密。
第十七条被举报的单位、个人接到举报中心的调查或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将处理、整改结果按时报举报中心。
第十八条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权益受严格保护,结案之前,举报中心不得泄露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信息。
第五章互联网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使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诚信明理,为所发布信息的健康、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监督员对本单位网站信息的健康、真实性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迅速上报举报中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举报受理工作,一手抓诚信建设,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彰显诚信守诺形象,创造互联网和谐环境,努力减少举报。
第二十三条被举报的单位、个人接到举报中心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或整改通知后,不予配合、不按规定和要求整改的,通过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监管员对本单位网站信息监管不力,出现违法、违规信息不采取有效措施,不上报举报中心,不配合有关部门和举报中心的调查处理,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视情节给以警告、记过和取消上岗证资格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与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关互联网管理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上海市互联网舆论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中心
2006.7.12